中共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规范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试行)》《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原则上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提交学校党委会做出决策,不得以传阅文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合纪。
第四条 坚持科学决策。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第五条 坚持民主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表决,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六条 坚持高效决策。优化决策程序,完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时限,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三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九)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一)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凡涉及学校干部的任免或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事项和委管干部推荐意见;
(二)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等进人事项;
(三)学校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等退出事项;
(四)学校外派和接受挂职干部人选事项;
(五)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事项;
(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七)需要集体研究的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事项;
(八)对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组织人事工作。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凡涉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均属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
(二)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三)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等重要活动安排;
(五)国内、国(境)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中支出,单项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调整预算幅度在10%以内且单项变更费用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使用方案;
(四)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五)年中上级追加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须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校“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学术事项的,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在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前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的决策建议,应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经党委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由分管党委成员及牵头处室准备上会材料。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学校党委成员。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项表明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坚持末位发言制度,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可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履行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成员应当带头贯彻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决定,重要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九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按年度向上级机关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述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追究责任时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中高校党字〔2019〕12号)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