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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2-05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附属医院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附属医院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采购、供货合同、租赁合同、维修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附属医院院长负责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科室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附属医院,其他科室不得以科室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合同,应经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附属医院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交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附属医院所在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顾问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附属医院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附属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的合同专人管理,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随合同保管。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与附属医院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院领导处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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